篇一: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调查
关于党内问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两年多来,xx省xx市以强力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今年1-5月,问责党组织77个;处理161人,同比增长192.73%;纪律处分31人,同比增长40.91%,释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政治信号。但与此同时,在基层实践中,认识不清、担当不足、合力不够等问题依然突出,直接影响党内问责工作成效。近期,xx市纪委监委组成课题组,就全市党内问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总结现阶段基层党内问责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用好问责这把利器提出意见建议。
一、总体情况
(一)从查处数量看,问责力度明显加大。1-5月,全市党内问责共查处问题213起,查处问题数、处理人数、给予纪律处分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301.87%、192.73%、40.91%,党内问责工作程序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得到持续提升,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成为常态。
(二)从问责对象看,管党治党责任向基层延伸。1-5月,问责乡科级及以下干部158人,占问责总人数的98.14%。被问责的77个党组织,全部为乡科级及以下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层层递减问题。
(三)从问责情形看,6种情形做到了全覆盖。1-5月问责案件中,问责条例规定的6种问责情形均有涉及,实现了问责情形的全覆盖。其中,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被问责的占比较多,达到20.66%,因党的领导弱化被问责的占比较少,为1.41%。
(四)从问责方式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得到体现。1-5月,对领导干部的四种问责方式中,诫勉、通报、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分别占比47.83%、32.30%、19.25%、0.62%,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三看一严”,即:看态度,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看动机,因公从宽、因私从严;看性质,失误从宽、失职从严;严把关,防止处理畸轻畸重。
二、存在问题
(一)问责工作思想认识还存在偏差。一些地方、部门党组织对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理解不深不透,不愿问不敢问不会问等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县市区开展问责的主动性和积极
性不够,尤其是缺乏对党组织的问责意识,比如一季度有两个县市区对党组织的问责数为零。有的县市区存在“老好人思想”,不敢较真碰硬,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多、追究领导责任少;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少,如一季度,全市86.96%的问责对象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政正职被问责人数占比仅为13.04%。问责工作能力还有待整体提高。一些地方、部门党组织对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理解不深不透,对问责条例相关条款未能切实领会,把一些具体的一般性业务工作方面出现的问题都用问责这个“筐”来装,比如有的基层干部主观认为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等方面的问题都适用问责条例规定,导致问责事项出现泛化现象。有的对问责范围、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工作要求认识不清、理解不够,出现以领导责任代替本人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以行政问责代替党内问责等。有的还存在随意性、选择性问责问题,比如有的地方考虑到问责对绩效考核的影响,便弱化对集体的问责,倾向于个人问责;有的地方考虑到问责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有影响,更倾向于集体问责。凡此种种,都有悖问责工作必须合规合纪、实事求是的初衷。
(二)问责工作合力还没有全面形成。问责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由此可见,除了党委(党组)和纪委(纪
检组)具有问责权限外,党的工作部门也有问责权限。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习惯地认为,问责是纪委(纪检组)一家的事情,这种现象越到基层越普遍。比如在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工作中若出现履责不力等问题,都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来实施问责,而不是由相应的工作部门来实施。比如1-5月,各级党组织问责数占总量的23.53%,各级纪委问责数占总量的74.37%,而党的工作部门问责数为0,问责主体单一化。
(三)问责工作效果还有待全面加强。实践中,对党内问责的通报曝光力度,相较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扶贫领域违纪问题的通报较弱,没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震慑力。1-5月,全市共通报49起97人,通报问题数仅占查处问题数的23%。调研还发现,有的通报只在内部或小范围传达,曝光力度不够;有的通报谈问题蜻蜓点水,影响了效果。究其原因,还在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典型问题藏着掖着,不愿上报,怕丢地方的脸面、怕影响单位的形象。
三、改进措施
(一)深化政治认识,提高工作能力。坚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准确领会党内问责的内涵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情况上报和问责案卷有关事项,以执纪审查的标准对待每个拟问责问题,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核准情节、归责精当,不断规范党内问责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问责条例,以及省纪委出台的实施办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部署推动、约谈督促、听取报告、实地调研、检查考核等方式,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克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现象。
(二)压实政治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在每年一次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集中检查时,由带队领导对各地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进行约谈,当面询问履责情况,当场指出突出问题,压实政治责任。定期开展问责盘点,加强监督检查,每季度开展分析研判。把党内问责工作纳入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内容,将问责的责任不仅压实到各级党委、纪委,还要压实到党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形成强大的问责合力。此外,坚持正人先正己,刀刃向内,对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该问责而不问责的或者“零问责”的,必须严肃问责。
(三)紧盯关键环节,加大问责力度。坚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重要职责,围绕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情况,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执行。紧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四
风”问题的问责,特别是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责。紧盯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紧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对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打、有恶不除,以及对“保护伞”惩治不力等突出问题,严肃问责。紧盯“关键少数”,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作为重点问责对象,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四)强化通报曝光,做好“后半篇文章”。建立健全党内问责定期通报曝光机制,对典型问题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做到应通报尽通报,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确保取得查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将党内问责和整改情况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系统”,对多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发出黄色和红色预警,提醒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并把问责情况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
篇二: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调查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
第一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
为了进一步开展问责工作,深入分析问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实践中加强问责工作的思路和对策,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在钦南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自查情况,现在将有关问责工作的情况如下汇报:
一、制度上墙,挂牌上岗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来办事的人员不受冷落,改善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分局根据不同股室的业务要求,形成了制度上墙。特别对国土部门的效能建设“五不让”、“五条禁令”、行政为民“五项措施”等处于显要位置,在领导干部的工作中时刻起着警醒作用,并要求工作人员持证挂牌上岗。
二、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了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体制的目的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暂行规定》还指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内容的七大类型,与其相对应的体制制度监管,更需要监管的到位性。一是加强信访举报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等措施,拓宽监督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更大优化了监督层面的扩大化,坚决纠正在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落实首问责任制、承诺制和公示制,促进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公正透明。三是狠抓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措施,努力营造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部门的政令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各项政令的畅通无阻,建立健
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档案,与政绩评优、评先、晋升等相互挂钩,促进问责体制的协调发展。
三、初步成效
(一)机关的作风和形象有所好转。钦南国土资源系统掀起了学习“行政问责办法”的新高潮,进一步提高了对“行政问责办法”的认识,并结合各自实际,深刻剖析自我,对照自身存在问题,认真整改。
(二)依法行政、诚信服务的能力有所提高。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把握了“行政问责办法”的精神,把握了问责事项、方式、主题和程序,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制意识。
(三)机关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和公信力有所增强。机关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白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增强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工作严格按规定急事急办,开创了廉洁高效的工作局面。
四、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推进措施
《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领导干部问责制进入了实际性层面,对领导干部的重大失职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依据,体现了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反腐倡廉、整顿吏治的坚强决心。
(一)存在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发展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制度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问责制度内容不断拓展、范围不断扩大、程序不断完善,问责制度建设逐步走向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但是,在问责制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还存在着民主不够公开、信息不够对称、内容不够完整、程序上还有漏洞等种种弊端;问责主体的不够明确,导致问责体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难以真正的实现问责的效果;领导干部重新任用机制有一定的模糊性;问责范围比较狭窄等,这都是问责机制中可以再作更细化调整的方面。
(二)整改措施。充分发挥上下级甚至是不同部门间的联动性,形成相互间的监督合力,确保问责体制发挥其应有作用,使问责走向常态化、理性化、法制化。
五、下步努力方向
(一)加强对行政问责工作的领导。行政问责是一项十分艰巨而繁重的工作,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切实把行政问责紧紧抓在手上,摆上突出位置,拿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构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配合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形成强有力的工作体系,扎实推进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问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以开展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为抓手,抓好行政问责办法的落实工作。将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相关内容作为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在各业务股室的服务公示牌中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服务承诺不走形式,不说空话,实实在在落实好四项制度,便于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加大问责办法宣传报道力度。认真做好问责办法的仿反复习宣传工作,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对在行政问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的典型、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并对那些与行政问责办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愿望相违背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曝光,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
(四)认真做好行政问责的总结。实施行政问责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遇到疑难问题。对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总结,对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对遇到的问题要尽快解决,确保行政问责工作正常有序推进。把握行政问责推进的力度和时机,既不急功冒进,也不求稳怕乱,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思路、经验及做法,以点带面推进全区行政问责工作取得新进展。
第二篇:《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txt如果背叛是一种勇气,那么接受背叛则需要更大的勇气。爱情是块砖,婚姻是座山。砖不在多,有一块就灵;山不在高,守一生就行。本文由kpzwx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和执政水平,《中国共产党章程》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等党内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
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
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
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
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
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
检查、引
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
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
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
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
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2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
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
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
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
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
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
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
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
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
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
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
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
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
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
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第十九条
建议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
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三条
行。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则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
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
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
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
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
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
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
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
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
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
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
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
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
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
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
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
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
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
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
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
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
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进一步落实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
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
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进一步落实工
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
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
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认真进行排查,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6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
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
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
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
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
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
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
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
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
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
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
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
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
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
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
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
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
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
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
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
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
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
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
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
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
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
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
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
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
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
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
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
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
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
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
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
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
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
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
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
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
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
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
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
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
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
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
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
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
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
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
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
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
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
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
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
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
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
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
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
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
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
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
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
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
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
败问题。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
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
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
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
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
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
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安
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
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各职能部门主要领
导同志负总责,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纪检监
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
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确
定治理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时间要求。要深入排
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
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适
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
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
党
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
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
序,维护公平竞争。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利用政府
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
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实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要将专项治理
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
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单
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11第三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赤壁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
中共赤壁市委办公室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赤壁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赤壁市委办公室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1日
赤壁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
责
情
形
第六条在决策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第七条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上级机关的重要措施、工作部署、重大任务以及重要批示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第八条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需要实行问责的;
(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九)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需要问责的;
(十一)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二)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两次以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十五)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六)对作风能力建设各项制度规定落实不力,工作敷衍塞责,办事效率低下,相互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
第十条
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在公共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损害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形象的;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所掌握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下级、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业主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需要问责的;
(七)违反规定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
(八)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需要问责的;
(九)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行政及社会事务管理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上述情形之外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问
责
方
式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四章问
责
适
用
第十五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五章问
责
程
序
第十七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的其他材料附卷。
第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赤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赤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赤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
《赤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赤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赤壁市纪委、赤壁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现状及对策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现状及对策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我国政治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按照上级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主动吸收、借鉴各地开展行政问责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主要成效
1、增强了党政领导干部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
启动问责制度以来。我乡党政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必须以实际行动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做到科学理政、依法执政。政府各职能部门主动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限,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和市民提供尽可能便利的服务;机关服务态度明显改变,有力地推动了全乡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改善。
2、提高了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责任观念
问责制启动后,我乡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增大了,肩上的责任加重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明显提升,执行力明显增强,工作中把“促进改革、维护稳定、服务发展”要求落到实处的意识增强了。
3、提升了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使用权力的法治理念
在问责制推行以前,个别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违规操作、知法犯法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民众关注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一些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纠正和查处。通过推行党政领
导干部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当前推进问责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问责的标准把握难。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作为一种多层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应对涉及重大灾难、伤亡事故和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各领域的一些“延时”的政治和道义责任进行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但目前存在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等现象。
2、问责的主体差异大。问责有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之分,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异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成员的问责。目前问责的主要方式大多为同体问责,主要是:在问责启动上,主要源自党政机关同体,较少由人大、社会公众或媒体等其他异体来启动;在调查核实上,主要由纪检、监察等机关来完成,人大的监督相对较少。
3、问责的范围不均衡。一个有效的问责制度,其问责范围应该既宽窄适当,又覆盖全面。但目前各地大多集中于对“有过”行为的问责,较少涉及对“无为”行为的追究;即使对“有过”行为的问责也大多局限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问责制全方位约束党政干部权力运用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彰显。
4、问责的程序还不完备。实践中,各地基本上都是按启动、调查、决定、复审和执行五个步骤推进问责工作的,但每个环节的操作方式本身以及各环节之间的衔接还不完善。
四、对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对策
一是要积极推进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只有人民知情了、参与了,各级领导干部才不敢懈怠,问责制才能落到实处。联系我乡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在不涉及秘密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重大事情让社会公众知道,重大问题经社会公众讨论。
二是要进一步明晰党政干部职责。通过对不同部门与职位之间进行科学的职责划分和合理配置,保证在各个方面和环节上都能找到具体的责任对象,使党政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有效克服违规用权现象。
三是要认真拓展问责的范围和内容。对那些平时工作中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也要纳入问责的范围,改变公众认为“只有发生了涉及群众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时才能启动问责”的不正确认识。
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问责的政治文化氛围。通过强化党政干部责任意识,使“负责任”成为党政干部的一种道德习惯,并自觉选择向公共利益负责的道德行为。
五是要努力实现问责工作常态化。整合督查力量,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的督查,把督查和问责紧密结合,着力形成问责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中共土柏岗乡纪委
2011年8月18日
篇三: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调查
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况通报
180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现将近期我区对区卫计委、区环卫中心、区残联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况通报如下。
区卫计委相关领导干部因系统内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频发被问责。2015年至今,区纪委先后查处了发生在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局)直属单位的多起违纪违法案件,共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区疾控中心原主任刘小雨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五里坨医院原院长白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跃峰、周强等人也因违反纪律受到党纪处分。这些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损害党的形象、侵害群众利益、阻碍全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全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2016年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分别给予时任区卫计委(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主任葛强,时任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朱昌领,时任区卫计委(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明华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区卫生局副局长刘鹏、王颖玲进行通报批评。因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对时任区卫计委(区卫生局)副局长李凤芹进行通报批评。
区环卫中心相关领导干部因单位工作人员受贿问题被问责。2009年10月,区环卫中心技安科原科长李文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XX培园科贸有限公司入围环卫中心采购名单,收受贿赂。李文乐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6年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对时任环卫中心党委书记李金柱、时任环卫中心主任高殿亮、时任环卫中心副主任张华进行通报批评。
区残联相关领导干部因单位工作人员贪污问题被问责。2011年12月,区残联就业服务中心原主任赵军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职业康复劳动站购买工装中,贪污公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12月,因落实“一岗双责”不力,对区残联副理事长张洪燕受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上述三起责任追究案例暴露出在党中央一再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大力惩治腐败、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的新常态下,我区仍有少数“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淡薄,对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落实不力;少数班子成员没有履行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这些问题的问责处理,充分表明了区委、区纪委从严管党治党、从严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领导干部要汲取深刻教训,引为镜鉴,全面领会“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的深刻内涵。
一、健全责任体系,层层传导压力。通报的这些违纪违法案件多数发生在基层科队站所,反映出基层二级单位仍然是当前责任落实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二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力度和工作水平还有差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下大力气落实“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建设、推行源头治理、严格监督管理,形成具体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和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监督”作为首要任务,把“执纪”作为履职重要手段,以“问责”保证监督执纪效果,履行好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责任。
二、抓住“关键少数”,发挥表率作用。要在敢于监督上作表率。以上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领导不力、不抓不管,有的班子成员原则性不强,对明知不正常、不正确的东西,不敢直言,更不去监督揭发,导致“四风”或腐败问题突出,究其原因在于不敢担当。领导干部不能因为怕丢选票、怕伤和气、就做太平官、当老好人,既害了组织,也害了干部个人,造成令人痛心的严重后果。要在自觉接受监督上作表率。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部分领导干部认为“一把手”负责制就是个人负责,排斥集体领导。在我们党内只要是党员,无论职务
高低、从事什么工作,都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要主动接受上级监督,经常向组织报告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做到对党忠诚老实;要主动接受同级监督,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要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个人有关事项和述责述廉报告;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在抓“早”上下功夫,做到动辄则咎。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这是最大的关心爱护。要在抓“小”上下功夫,做到防微杜渐。小洞不补,大洞吃苦。比如,收受回扣、滥发奖金等看似不起眼,其实反映的是作风上的大问题,甚至可能成为诱发腐败的直接动因。要对这些“小事小节”及时提醒、警示,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要在“严”上下功夫。用好第一种形态,并不意味着忽视或放弃后三种形态。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保持高压态势,讲纪律有人听,抓纪律有力度,确保“四种形态”的落实。
四、严格“一案双查”,严肃责任追究。一些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表示,对下属违纪行为并不知情,因此对要求自己对无法控制的事情负责任,感到“冤枉”。但是从案件中可以看出,所谓“不知情”,有的是由于制度缺失、程序不严,对下属的违纪行为“无从发现”;有的是怠于
监督、疏于管理,“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由此可见“不知情”就是对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不担当、不尽责的表现。干部监督不抓不行、抓得不严出了问题也不行。各级党委、纪检监察组织要瞄准“靶心”找差距,对准“病灶”下猛药。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大违纪查处和通报力度,对顶风违纪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典型案件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等原因而免于追责。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强化问责措施,倒逼责任落实。通过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有效地推动各级党委、纪检监察组织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增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不敢、不愿、不会承担责任逐渐形成敢抓敢管、真抓真管、严抓严管、主动担责、主动履职的高度自觉。
篇四: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调查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印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12日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南昌6月22日电(记者沈洋)22日
江西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防止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或者马上另行安排相同职级职务的现象。
《实施办法》的第十六条针对问责的不同方式,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问责后果。如,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为了加强对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实施办法》将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成员也列入问责范围。另外,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问责时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篇五: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调查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两种:
一是对党组织的问责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反政务纪律的,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的主要类型有:
(一)警告(期间为六个月);
(二)记过(期间为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期间为十八个月);
(四)降级(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五)撤职(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六)开除。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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